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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六)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2.具体票据上的签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或本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预留银行签章)
个人——签名或盖章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