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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只有在其将已承兑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利人和追索权利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注意】(3)(4)与支票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