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 居民企业 | 一般情况 | 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