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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
一般情况 |
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