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辽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五
2015-04-05 22:21:2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提醒您坚持练习: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相关推荐:辽宁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章节练习题汇总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辽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