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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五
2015-04-05 22:22:3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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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三、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会计法规(十项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 000~50 000元,个人2 000~2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例题•多选题】(2008年)下列属于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责令限期改正

B.罚款、行政处分

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正确答案】ABCD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偷税表现之一)

1.行政责任包括:

(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 000~100 000元,个人3 000~5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包括:

(1)偷税的刑事责任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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