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二
2015-04-05 22:32:3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到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1)承兑人:接受票据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因承兑这种票据行为而存在。

(2)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因背书这种票据行为而存在。

(3)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因背书这种票据行为而存在。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4)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因保证这种票据行为而存在。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承兑人

C.保证人

D.背书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其他选项均为非基本当事人。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第一顺序权利,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是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没有背书转让时为票载收款人,背书转让后为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票据当事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