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三
2015-04-05 22:32:3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提醒您坚持练习: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例题•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人员中,在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权利。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均是票据的付款人,负有付款义务。

2.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付款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偿还义务)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4)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A.出票

B.承兑

C.保证

D.背书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有关票据签章的内容在第一节该书中已经做介绍。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