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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四
2015-04-05 22:32:4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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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指按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如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指按规定应当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任意记载事项:指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时,汇票就不得转让。

【例题•判断题】绝对记载事项是指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指按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八)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支付: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是( )。

A.挂失止付

B.登报声明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例题•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

A.银行承兑汇票

B.支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挂失止付。根据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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