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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四
2015-04-05 22:37:4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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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2.背书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公司中,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吗,所以应该是甲公司。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例题•判断题】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

转账支票

【正确答案】√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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