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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五
2015-04-05 22:37:4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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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例题•单选题】以下票据背书的示意图中,背书不正确的是( )。

A.

被背书人:乙公司 被背书人:丙公司 被背书人:丁公司 被背书人:丁公司开户银行
甲公司签章 乙公司签章 丙公司签章 丁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B.

被背书人:乙公司 被背书人:丙公司 被背书人:戊公司 被背书人:戊公司开户银行
甲公司签章 乙公司签章 丁公司签章 戊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C.

被背书人:乙公司 被背书人:丙公司 被背书人:P银行 被背书人:P银行
甲公司签章 乙公司签章 丙公司签章(贴现) P银行签章
委托收款

D.

被背书人:乙公司 被背书人:P银行 被背书人:丙公司 被背书人:丙公司开户银行
甲公司签章 乙公司签章
质押
乙公司签章 丙公司签章
委托收款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背书不连续。

5.不得进行的背书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注意】与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2)部分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6.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7.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8.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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