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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十
2015-04-05 22:38:0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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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因为张三明知李四的支票是偷来的,所以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提示】程序内容做一般了解即可,如公示催告的期限,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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