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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十二
2015-04-05 22:38: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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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四、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理解】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2)再发生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1.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五)追索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多选题】关于票据追索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票据追索只能要求偿还票据金额

B.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C.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都有可能成为追索对象

D.发出追索通知没有时间要求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票据追索可以要求偿还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再发生的利息和相关费用。选项D通知期限为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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