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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十三
2015-04-05 22:38:2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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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五、银行汇票

(一)概念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课外阅读】银行汇票的联次

1.卡片联——出票行结算汇票借方凭证

2.汇票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做联行往来借方凭证

3.解讫通知联——代理付款行付款后随报单寄出票行,由出票行做多余款贷方凭证

4.多余款通知联——出票行结清多余款后交申请人

(二)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三)出票

1.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2.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注意】共计七项内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四)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可在票据权利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证件,持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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