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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五节票据以外的结算方式四
2015-04-05 22:39:1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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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节 票据以外的结算方式

【例题•判断题】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答案】×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汇出银行可以办理退汇的是( )。

A.该汇款尚未汇出

B.汇款人与收款人未达成一致退汇意见

C.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D.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答案】D

【解析】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一)适用范围

主体限制: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限制: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结算起点为1000元。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的是( )。

A.供销社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

B.供销社为国有企业代销商品应支付的款项

C.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D.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赊销商品应收取的款项

【答案】A

【解析】选项B,代销业务不能使用托收承付方式;选项C,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不能使用托收承付方式;选项D,赊销业务不能使用托收承付方式。

(二)程序

1.托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2.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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