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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五节票据以外的结算方式六
2015-04-05 22:39:2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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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节 票据以外的结算方式

3.停办托收

(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2)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例题•单选题】关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使用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结算

B.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

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暂停收款人办理所有托收业务

D.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答案】C

【解析】此题采用排除法进行选择。选项C,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责任不在收款人,“暂停收款人办理所有托收业务”是不正确的,应当选。

四、委托收款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权、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程序

1.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2.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提示】同托收承付验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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