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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五
2015-04-05 22:53:1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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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个基本计算公式

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一律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③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②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纳税;其余情况应按平均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③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按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纳税。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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