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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4800=3500+附加减除费用1300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以上四点可概括为:
(1)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和外籍专家;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况下,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有()。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B.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正确答案】ABD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收,稿酬所得适用减征30%。
5.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各类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各类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
这里要注意的是两类所得:
一是劳务报酬所得,由于其适用加成征收规定,原适用的20%的比例税率改为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
(1)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是稿酬所得,适用30%减征规定,因此: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多选题】对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减费用而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A.偶然所得
B.稿酬所得
C.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正确答案】AC
归纳
|
应税所得
|
计税期
|
适用税率
|
应纳税所得额
|
备注
|
| 工资、薪金所得 |
月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9.1起) |
每月收入减除费用3500或4800 |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和外籍专家;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年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 |
|
|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年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3500元) |
|
| 劳务报酬所得 |
次 |
20% |
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
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20%费用 |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1)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5成;
(2)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
| 稿酬所得 |
次 |
20% |
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
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20%费用 |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次 |
20% |
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
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20%费用 |
|
| 财产租赁所得 |
次 |
20% |
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
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20%费用 |
|
| 财产转让所得 |
次 |
20% |
财产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1)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次 |
20% |
不减除任何费用 |
|
| 偶然所得 |
次 |
20% |
不减除任何费用 |
|
| 其他所得 |
次 |
20% |
不减除任何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