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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管十三
2015-04-05 22:57:2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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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二)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

【例题•多选题】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

A.责令限期改正

B.收缴未用发票

C.罚款

D.停止出口退税权

【正确答案】ABCD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对违反税收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

包括针对纳税人和针对税务人员的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1)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2)适用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其他税务当事人

(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①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⑥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⑦资格认定行为。

⑧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⑾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⑿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上述“①征税行为”规定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上述除“①征税行为”规定的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复议机关

①申请人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例题•判断题】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正确答案】×

【例题•判断题】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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