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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①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④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①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②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政府决算;
③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①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③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④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3.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有( )。
A.批准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B.审查中央预算草案
C.审查地方预算草案
D.审查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①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