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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
①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以及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④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⑤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⑥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政府的预算执行;
⑦改变或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⑧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①具体编制中央预算、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②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③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④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