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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对开户单位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000元的罚款
(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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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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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存款人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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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
1000元 |
1000元 |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4.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