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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十六
2015-04-05 23:09:2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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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2.银行受理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课外阅读】转汇款人因汇入地没有所需商品等原因需要转汇时,可以持取款通知和有关证件,请求汇入银行重新办理信、电汇手续,将款项汇往其他地方。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兑的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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