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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5.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成本+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利润=成本+成本利润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