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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于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提示】这里的金银首饰指,金、银及金基、银基首饰。
2.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央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