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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申报填报税种登记,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