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内蒙古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四
2015-04-05 23:16: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票据丧失后向银行挂失止付的行为

B.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答案】BCD

【解析】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选项A票据丢失且不能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属于票据行为。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七)票据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内蒙古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