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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八
2015-04-05 23:16:3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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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二、银行汇票

(四)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提示】可在票据权利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证件,持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例题•单选题】关于银行汇票办理和使用要求,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都必须是个人

B.出票银行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只需将银行汇票联交给申请人

C.银行汇票应在出票金额内按实际计算金额办理结算

D.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答案】B

【解析】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例题•判断题】5月15日,甲公司向A厂购买一批原材料,财务部向丙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丙银行为其签发了一张价值80万元、收款人为A厂的银行汇票。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该批材料实际计算金额为88万元,A厂按实填写了结算金额并在汇票上签章。A厂在6月10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受理,丙银行拒绝受理A厂的提示付款请求是正确的。( )

【答案】√

【解析】该票据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丙银行可以不予受理。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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