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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五、商业汇票
(五)背书
背书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
1.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必须记载事项
(2)被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事项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的背书: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注意】跟承兑附有条件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2)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6.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汇票背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每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都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B.如果背书实质不连续付款人应拒绝付款
C.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背书必须连续
【答案】CD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在形式上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公司中,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背书转让的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所以答案是A。
【例题•判断题】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