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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零售金银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2015-04-05 23:38:5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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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1】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注意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举例:

1.某首饰加工厂,即生产销售“金银首饰”又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计征消费税。

2.某商场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销售金银首饰计征消费税。

【注意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无论是否单独核算)

【注意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价外费用)

【注意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同委托加工)

【注意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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