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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五)
2013-01-21 20:07:5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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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数据,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数据

(1)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1.概念 
狭义的票据,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具有以下特点: 
(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或有瑕疵。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因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2)票据是要式证券 
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保护。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4)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故其必须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的作用 
(1)支付功能 
属于票据原始功能。用票据作为金钱代用物进行支付,省时安全准确。 
(2)信用功能 
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比如,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货物,甲公司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公司。此时,甲公司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用于现在使用。 
(3)结算功能 
属于支付功能的延伸。 
(4)融资功能 
我国银行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实际上体现了银行向需要资金的单位提供融资的功能。 
(二)票据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支票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3)有效期为10天。即从出票之日起应当在10天内提示付款。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例题1·单选题】以下有关转账支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用于转账结算 B.可背书转让 
C.既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D.无需承兑,见票即付 
【答案】C
【例题2·判断题】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现金时,可在支票的左上角加划两条平行线。( ) 
【答案】× 
【例题3•单选题】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账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B.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C.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C

(三)支票的出票 
签发支票由作成和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在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与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1.支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重点) 
支票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概念

内容

效力

绝对记载事项

是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如欠缺某一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

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同时要掌握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 
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例题5·多选题】支票上的(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A.付款人名称 B.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BC
【例题6·判断题】支票的出票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答案】×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例题7·单选题】下列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20日内 
C.自出票日起30日内 D.自出票日起60日内 
【答案】A
【例题8·单选题】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该记载有效 B.经收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C.经付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D.该记载无效 
【答案】D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出票 
(1)出票人 
支票的出票人,是在有权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了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①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②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③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④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领购支票的要求 
存款人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交回注销。 
(4)签发要求 
①签发银行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③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④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出票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 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通俗地讲,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 
2.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出票人资格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2)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法定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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