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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9)销售不动产 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0)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营业税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 (3)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1.营业额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营业额核定 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重点提示】注意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标准。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释】“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重点提示】注意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的不同。 3.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的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支付者的机构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随设立机构、场所单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己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0)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涂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3)均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 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包括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①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③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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