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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④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⑦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⑨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⑩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3)税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征收个人所得税。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 (l)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税率按不同征税对象确定,具体分为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大类。累进税率分为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为20%。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一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采用按月计征的办法,除适用按附加减除费用扣除的纳税人外,每月扣除费用2000元后,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额-20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额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一每月2000元×实际月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 20% (2)每次收入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 20% (3)每次收入超过20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 ×(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 %)×20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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