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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④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接受预算管理部门的监督。 2.国家预算收入的执行 (1)预算收入执行的基本要求 国家预算收人执行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其基本要求是:①组织预算收入与促进生产发展相结合;②组织预算收人与坚持政策相结合;③组织预算收入与遵守法律法规相结合;④抓好国家预算收入执行的日常管理,保证预算收入的真实性。 (2)预算收入的缴库方式和缴款程序 按照现行国库制度的规定,国家预算收入缴库共有三种方式:①就地缴库,指不论企业的隶属关系,企业向政府缴纳的各种款项一律在企业所在地,由开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向国库缴款;②集中缴库,指基层缴款单位和企业应缴的预算收入先通过银行汇缴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并定期集中缴入主管部门所在地金库或国库经收处;③自收汇缴,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直接向基层征收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缴纳款项,再由征收机关将所收款项 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3)预算收入库款的划分和报解 预算收入库款的划分是指国家对于每天收纳入库的预算收入,根据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划分和计算中央预算收入额和地方各级预算收入额。 预算收入库款的报解是指在划分收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将各级预算收入的库款分别报解各级国库,相应增加各级财政金库存款,以保证各级预算及时取得预算收入。 (4)预算收入的退库 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①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②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③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④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库款收纳,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预算收入库款的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地方预算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除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时,财政、征收机关应从严审查核实,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 3.国家预算支出的执行 (1)预算支出执行的基本要求 国家预算支出执行工作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个支出预算机关具体负责执行。执行的基本要求有:①坚持按支出预算执行;②加强预算支出管理;③讲求资金使用效益。 (2)国家预算的拨款原则 预算拨款应坚持下列原则:①按预算计划拨款;②按事业进度拨款;③按核定的资金用途拨款;④坚持按预算级次拨款。 (3)国家预算的拨款程序和方法 国家预算支出的拨款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查后签发拨款凭证,由国库审查拨款凭证无误后在同级财政存款额度内支付,一般只办转账,不支付现金。 国家预算的拨款方法有划拨资金和限额拨款两种。划拨资金指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支出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填写经费拨款申请书,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发拨款凭证,通过国库办理库款拨付手续,直接把预算资金转入主管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经费存款户”,再由主管部门开出银行结算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将其“经费存款户”中的预算资金转拨到所属单位的“经费存款户”中,由用款单位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 限额拨款指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申请,在核定的年度内分期下达一个预算额度,用款单位在限定的额度内根据事业进度随时从开户银行支取或转拨经费限额,并定期由财政机关统计国库结算限额支出的一种拨款管理办法。 (四)预算的调整 1.预算调整的基本概念 预算调整是指经过批准的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额发生变化,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而发生的预算收支指标的增减变化。 2.预算调整的法律规定 (1)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该调整方案必须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对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3)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4)各单位、各部门的预算支出,不同科目间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按财政部的规定报经批准。 3.预算调整的程序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决算 (一)国家决算的概念 国家决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各级政府预算执行的总结。 (二)国家决算的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家决算是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 2.国家决算反映国家预算执行的结果。 3.国家决算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4.国家决算便于公告预决算信息,促进民主理财。 (三)国家决算的组成 国家决算由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包括中央级决算和地方总决算。 中央级决算由中央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决算、企业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国库年报和税收年报等汇总而成。地方总决算由省(市、自治区)总决算汇总而成,省(市、自治区)总决算由本级政府决算及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总决算汇总而成。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总决算由本级政府决算及所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总决算汇总而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总决算由本级政府决算及其所属乡、民族乡、镇总决算汇总而成。 各级政府的本级决算由同级主管部门汇总的直属单位的单位决算、企业财务决算、基建财务决算等汇总而成。 (四)国家决算的编制 1.编制要求 (1)准确性(2)完整性(3)及时性 2.编制程序和方法 (1)编制程序 我国决算的编制程序是从执行预算的基层单位开始的,在搞好年终清理和结算的基础上,根据决算编报办法的规定和决算表格的内容,自下而上编制、审核和汇总,最后由财政部将中央决算和地方财政总决算汇编成政府决算。 (2)编制方法 ①单位决算的编制方法。预算年度终了后,各基层预算单位都必须在搞好年终清理、结清会计账目的基础上,及时、正确、完整地编制单位决算。基层单位决算编成后,连同单位决算说明书,报送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连同本单位决算汇总报送主管部门,汇编成部门的汇总决算。然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汇编财政总决算的依据。 ②总决算的编制方法 总决算是各级总预算的执行结果,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部门决算后,连同总决算会计账簿的有关数字进行审核后汇总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同时要编制总决算说明书。 (五)国家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1.决算审查的内容 对决算的审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政策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主要是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财政制度、财经纪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分析。具体内容包括:收入审查、支出审查、结余审查、资产负债审查。 (2)技术性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决算报表的数字关系方面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数字关系审查、决算完整性和及时性审查。 (3)预算管理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正确执行了预算管理体制规定的财政上下级之间的留解比例以及各级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2.决算草案的批准 财政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妥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 (一)预决算监督的含义 预决算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乃至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实施的监察和督导,它属于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二)预决算监督的原则 1.依法监督 2.以事实为依据 3.监督与服务相结合 4.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5.一般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6.道德教育与法纪制裁相结合 (三)预决算监督方法 预决算监督的方法一般分为事前监督、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1.事前监督 具体表现为:在年度财政总预算、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之前,对这些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准过程进行的监督。 2.日常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在财政总预算、单位预算以及各项财政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 3.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在预算、财务事项发生后,通过定期执行情况的检查进行的监督。 (四)预决算监督体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即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则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以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和多种途径广泛地、积极地、主动地参与公共预决算实施的一种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财政部颁布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以细化《政府采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地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颁布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但是不包括国有企业。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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