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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四)
2013-01-29 13:22:3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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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包括国库集中收入和国库集中支付两个方面。 
1.国库集中收入 
国库集中收入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大宗收入直接缴库;零星、小额收入由执行收费(罚款)的单位集中汇缴。 
2.国库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集中性支付。主要用于支付部门经常性或临时性的大宗商品或劳务。 
(2)工资性支付。主要用于公务员的个人工资性的支出,包括工资和国家规定对个人的补贴。 
(3)零星支付。主要用于各支出部门的日常的、零星的费用支付。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后,用于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核算管理的账户体系,这个账户体系主要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构成。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按照财政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设置五大类账户管理财政资金: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以及特设专户。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2)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所谓零余额账户是指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小额现金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5)特设专户。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一些特殊资金的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各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1)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 
(2)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①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3)小额现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小额现金账户的月度资金使用额度,由财政部一级预算单位按均衡使用的原则确定,分月下达,累计使用。小额现金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小额现金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4)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①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②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各基层预算单位下一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 
代理银行凭“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或小额现金账户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需要现金支付,可按照规定从小额现金账户提取现金。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银行卡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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