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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六)
2013-04-20 09:15:4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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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其他账户则由开户银行管理。  

【例题23•多选题】( )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ABC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开户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户管理办理》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重点提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例题24•单选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  
A.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10年 B.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C.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5年 D.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5年  
【答案】B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包括以下内容: 
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开立、撤销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银行存款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数据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1)存款人有第(1)~(5)项行为 
①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②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款人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其他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1)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 
(2)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开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数据,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数据

(1)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具有如下特征: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2.票据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指从出票人(或背书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重点提示】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例题1•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基本当事人的是(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A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D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金额的义务,只有支付了规定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5.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付款人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为便于理解票据的概念,我们还必须了解以下概念: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即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作成票据。 
(2)交付是指出票人将其签发的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3)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二)票据的种类 
1.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其中,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即银行本票。因此,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重点提示】我国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例题3•多选题】我国的票据包括(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商业本票 D.支票 
【答案】ABD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是指收、付款人在同城或规定区域内,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的地点相互交换。 
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但有些票据交换区是跨城市的),在异地不能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出票人只能在账户可用余额以内签发支票,不能透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银行在见票的当天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即见票即付。 
【重点提示】注意掌握支票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3)有效期为10天。即从出票之日起应当在10天内提示付款。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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