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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7)其他合法权利。 3.采购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9)其他法定义务。 (二)供应商 1.概念。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法定条件。《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的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权利;(7)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8)其他合法权利。 4.供应商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按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4)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5)其他法定义务。 (三)采购代理机构 1.概念。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2.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 【重点提示】注意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在设立权限上的不同。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集中采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 3.义务和责任。其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l)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并提供良好服务;(2)依法发布采购信息;(3)依法接受监督管理;(4)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5)其他法定义务和责任。 七、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5.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除此之外,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以下银行账户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日常收支清算。 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话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重点提示】注意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种账户的功能的不同。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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