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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重点掌握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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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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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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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 改正 |
罚款 |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其他处分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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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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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2)责任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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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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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责任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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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直至开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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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 |
(1)单位: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责任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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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直至开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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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 |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
降级、撤职、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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