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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
2013-05-15 19:38:1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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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各类账户的比较


名称

使用范围

核准/备案

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核准

一般存款账户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备案

专用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核准,其他专用账户应备案。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核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备案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其用途根据账户的类型而定。

依账户性质而定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支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支票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概念

内容

效力

绝对记载事项

是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如欠缺某一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

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l)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兑付支票的要求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三、商业汇票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l)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l)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l)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1.承兑的程序
(l)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

汇票类型 
承兑类型

提示承兑的期限

不按期承兑的后果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

无需提示承兑汇票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可以提示承兑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必须提示承兑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回单是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上列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一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提示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背书的形式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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