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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会计凭证
第二节 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种类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凭据。
原始凭证分类:
(一)按照取得方式或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1.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
2.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
(二)按照格式不同。可将原始凭证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1.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其范围可以是全国,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省、市等)或某一行业
2.专用凭证,是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
如前所述“差旅费报销单”、“收料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等。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原始凭证七要素):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凭证的编号;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签章;
(7)填制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凭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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