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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主要经济业务事项账务处理
第六节 财务成果
二、所得税
(一)应交纳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在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税前会计利润。
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25%
(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例10-65】2009年12月31日,根据前例的资料,计算长江公司12月份的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假定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一致,请计算和结转本月的所得税费用,并求出净利润。长江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正确答案】[计算分析] 12月份的营业利润=850 000(元)
12月份的利润总额=1 200 000(元)
12月份应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 200 000×25%=300 000(元)
12月份的企业净利润=1 200 000—300 000=900 000(元)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3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 000
同时将所得税费用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
借:本年利润 3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300 000
【例10-66】 2010年1月10日,长江公司开出工行的转账支票支付上月份的所得税300 000元。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正确答案】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 000
贷:银行存款——工行 300 000
三、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分配顺序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五年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3)应付优先股股利,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4)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5)向普通股投资者分配利润。
(6)保留一定量的未分配利润。
(二)账户设置
1.“利润分配”账户
“利润分配”账户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利润分配”账户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2.“盈余公积”账户
“盈余公积”账户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本账户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