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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十章第三节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
2015-04-06 22:40:0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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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主要经济业务事项账务处理

第三节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五、借款

(一)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1.短期借款借入和归还的账务处理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企业短期借款到期偿还本金时,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计提短期借款利息以及支付利息的账务处理

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1.长期借款借入和归还的账务处理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计提长期借款利息以及支付利息的账务处理

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①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②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③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数应当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等相关资产成本;④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Tags: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基础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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