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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民族班的山区户籍考生,可参照第41条规定执行。
43.同时符合第38条至第42条规定中两项(含)以上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顾分值最高的一项予以照顾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4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荣获2次三等功以及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或在宁驻军服役累计满25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宁夏国家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和红寺堡区工作,以及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5.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
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并经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九、新生入校和入学复查
4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47.新生入学后,高校须进行认真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高校应取消其学籍。
十、切实加强领导 严肃招生纪律
48.各级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防止考试过程中各种舞弊现象的发生。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做到硬件设施到位、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和培训到位、检查落实到位。
49.招生工作严格实行“十公开、两监督”。 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禁利用职权干扰招生工作,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行为。各级教育考试中心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予以公开。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二、考试招生经费
52.考试招生经费由各地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3.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54.对参与监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55.所有费用的支出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十三、附 则
56.港澳地区高校招收内地自费生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57.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艺术团等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执行。
58.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