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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二)
2013-04-12 17:21:3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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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下列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2)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3)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5)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仅适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投档录取。同时符合多项照顾因素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4月下旬开始在校园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将于5月上旬开始公示全市照顾对象名单。
(四)录取时考生会考成绩以等级形式,综合素质评价以统一表格形式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录取参考依据。高等学校在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主要依据的前提下,结合考生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五)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六)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七)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以及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分别加盖录取专用章。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向考生寄发本校印制并加盖校章的录取通知书 (民办高等学校同时寄发《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六、特殊类型招生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的通知》(京考高招〔2012〕32号)文件执行。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京考高招〔2013〕2号)文件执行。
艺术特长生考生录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12〕24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录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13〕3号)文件执行。
报考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按照招生院校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面试。
保送生、飞行员、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部分院校部分外语专业、职教师资班、高职单考单招、高职自主招生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已被高等学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七、新生档案
已被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和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体格检查表、照顾加分证明材料等考务档案。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名单位进行组档。
八、入学复查
新生入学后,高等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考生,应按高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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