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公务员考试省级导航

国家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公务员考试1000套word版真题打包下载 公务员考试行测电子教材

行测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系列重要讲话 “十四五”规划 政府工作报告 中央一号文件 十九大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毛泽东思想 宪法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诉讼法 合同法 婚姻法 继承法 物权法 人文常识 科技常识 常识判断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历史常识 逻辑判断 片段阅读 数学运算 图形推理 病句判断 选词填空 主旨概括 资料分析 时事政治

·2019年西藏公务员考试简章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
2019-04-03 04:25:38 【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7月16日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2019年西藏公务员考试简章公务..

问题咨询请搜索关注"91考试网"微信公众号后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