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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招聘录用原则和程序
一、人民警察录用的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录用制度,是在改革我国传统的干部吸收录用制度的基础上确立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开阔选拔人才视野,采用科学的选才办法,以保证公安机关能选 拔到真正优秀和适用的人才,来不断补充和改善公安队伍;并通过公开、监督机制,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国人民警察的录用应当坚持以下 四个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国家定期发布考试公告,将录用政策、原则、招考部门、岗位、人数,报考资格, 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办法、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并将考试结果、名次排列、录用情况等张榜公开,通知本人。报考人如对考试得分或录用环节有疑问,要求复核 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查询。贯彻公开原则,一方面能动员社会上多种人才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拔人才,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质量; 另一方面,能增加用人上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防止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任何公民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 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这里的平等,是指公民参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平等,凡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公 民均可报考。当公民在录用考试上受到不平等待遇时,有权要求法律保护。贯彻平等原则,才能真正贯彻竞争择优原则,有利于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
(三)竞争原则
竞争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所有有志成为人民警察以自己的才能和政治思想、行为条件,参加主考机关组织的录用考试,力争获胜成为人民警 察;另一方面是指主考机关通过报考竞争的方式选拔最优秀的人民警察。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既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规律,又便于最大限度地挖掘人才。参加 竞争的人数越多,竞争越激烈,越是能够发现出类拔萃的人才。在人民警察考试录用中,录取人数只占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而非只要符合某些标准就可通过的达标 考试。应试者层层筛选,逐步淘汰,以自己的真才实学参加竞争。特别是当前报考人数众多,录取名额有限,竞争尤为激烈。
(四)择优原则
择优原则,是指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公开、平等的前提下,对报考者进行法定的考试考核,并以考试结果为依据,从高到低排列出合格者名单,根据职位空缺 要求,择优录用。“优”的标准是德才兼备,品能兼顾,既要看报考者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也要看报考者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和心理素质、工作实 绩等,通过综合的衡量比较,最后选拔最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进入人民警察队伍。
二、人民警察的录用程序
(一)编制计划及报批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
(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1)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3)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4)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5)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二)录用条件审查
考试录用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主管机关可适当放宽)。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三)录用考试及体检
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 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从公安警察院校毕 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其毕业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 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查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20、21条办理。录用人民警 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四)人民警察的录用及报批
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1)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3)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4)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5)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五)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另外,《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