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公务员考试省级导航

国家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公务员考试1000套word版真题打包下载 公务员考试行测电子教材

行测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系列重要讲话 “十四五”规划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 十九大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毛泽东思想 宪法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诉讼法 合同法 婚姻法 继承法 物权法 人文常识 科技常识 常识判断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历史常识 逻辑判断 片段阅读 数学运算 图形推理 病句判断 选词填空 主旨概括 资料分析 时事政治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做社区服务醉驾就能免刑?专家:并非“买刑”(2017年12月11日)
2017-12-11 14:10:4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一起普通的醉驾案件因处理方式引发社会热议。

11月1日凌晨,张某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主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肇事后及时将三轮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主动赔偿三轮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今年5月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相关精神,于11月27日在张某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瑞安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醉驾属于犯罪,为什么不起诉?做社区服务就能“免刑”吗?这样做是不是放纵犯罪?针对上述疑问,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

张某醉驾构成犯罪,没有起诉并不意味着“无罪释放”

针对有关质疑,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解释说,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认定张某无罪,只是认为不需要对他进行刑事处罚,但实际上张某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介绍,在张某肇事当天,公安机关就将其刑拘,直到11月10日张某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张某醉驾已经触犯了刑法,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完成了公益服务,因此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应维新说,这是检察机关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所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起诉的合理范围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张某的行为已经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应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外,浙江《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醉驾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了具有规范意义的解释细化。

陈卫东说:“在刑法中,犯罪与刑罚是联系紧密又相对独立的两种概念体系,并非所有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刑罚处罚,需要考量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定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中规定了多款免予处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就是对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在法律与司法解释未对醉酒及其情节作出明确限制的情况下,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未超过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

对不同情节的处罚标准精细化,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据了解,瑞安市检察院将专业化社会工作引入帮教工作中,由社会组织监督执行。张某需完成规定的所有社会服务内容,如果出现劝导不积极、玩手机、未按规定穿着、迟到、早退等现象,累计三次以上就会被取消资格。在整个服务期间,张某若出现重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就会被“一票否决”。10多天的公益服务里,张某积极参加劝导,从未迟到、早退。张某还让妻子共同参与交通劝导,组织亲友观看交通宣传视频。根据负责监督张某的社会服务组织作出的书面考察报告,瑞安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参加社会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不是所谓的‘买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庞涛认为,“该案中,在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让张某从事社会服务进行惩戒是合理的。而且,社区服务的表现只是检方最后决定是否不起诉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因素。”

庞涛说,改变过去“一刀切”的入刑处罚,打击醉驾的大原则不变,对不同情节的处罚标准加以精细化、规范化,以公检法三家达成会议纪要的方式,统一醉驾的执法尺度和标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专家建议对醉驾的整治方式应当由重打击向重治理转变

据应维新介绍,自2011年“醉驾入刑”新规出台以来,我国各地醉驾案件呈下降趋势。从瑞安实际情况来看,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还是应该从增强广大驾驶员的法律意识、交通意识着手。就本案来说,张某完成社会服务、组织亲友观看交通宣传视频等活动,已经达到了教育惩戒的目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谢川豫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在行使这项权力时,一定要满足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作出这一决定是在向社会传递怎样的价值取向。

有网友认为,醉驾入刑6年了,司机都该知道醉驾是触犯法律的,此时对醉驾“网开一面”,难免会引起社会公众联想。也有网友指出,如果醉驾可以免予起诉,会给人造成一种误解,认为醉驾只要不发生大事故就不会有事。但实际上,醉驾入刑并不是因为醉驾造成了事故,而是因为其对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以结果而论,社会服务对醉驾的震慑力远没有刑事处罚大。社会服务可以在刑罚之外附加,而不能抵消刑罚。

“有人说,‘醉驾不起诉就是放纵犯罪’。实际上,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谢川豫认为,“我国法律从来没有明确规定,醉驾就一定要起诉要判刑。从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一开始对醉驾打击、惩处力度很大,目的就是为了遏制醉驾的快速增长趋势。经过多年的打击和治理,醉驾犯罪已经减少,我们对于醉驾的整治方式也应当由重打击向重治理转变。”(本报记者 彭 波)

延伸阅读

“醉驾入刑”规定细化

我国对于醉驾者进行严厉处罚,始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并无“不予定罪”和“免予刑罚”的规定。

按照《意见》,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七种醉驾情形,应从重处罚。

为了进一步规范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意见》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进一步明确,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面对校园欺..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791315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