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面临着从生活保障、心理救助,到医疗、养老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一特殊群体,如果只是当作一般“困难家庭”对待,将难以给他们充分的照顾,让他们获得更好抵御风险的能力。从“失独”越来越成为公共政策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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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制度保障失独家庭,梦想何时成为现实?(2014年04月29日)
2014-04-29 06:49:3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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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面临着从生活保障、心理救助,到医疗、养老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一特殊群体,如果只是当作一般“困难家庭”对待,将难以给他们充分的照顾,让他们获得更好抵御风险的能力。从“失独”越来越成为公共政策关键词的情形看,可以预料,未来,国家相关部门将会进一步提高失独家庭保障待遇,并一揽子解决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希望这样的步子走得快些、再快些,让失独家庭补偿和全面保障制度早日成为现实。

2012年6月,两千多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希望针对失独家庭建立保障制度。近日,国家卫计委答复称,给予失独家庭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

暂无规定不是继续遗忘失独者的理由

两年前,部分失独父母向当时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但一直未等到正式书面答复。日前,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等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回复。

对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处宋处长称,就失独者提出的补偿,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以后是否完善,还需由具体部门进行商议。

但对于失独家庭来说,暂无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并不是继续被这个国家和社会遗忘他们的理由。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数以亿计的中国父母响应计划生育号召,诞下唯一的孩子,将所有希望寄予其身上。这些失独家庭为可能出现的人口爆炸阻扰中国前行,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却增大了自己生活的风险。现在,有超过1000万独生子女家庭遭遇丧子,造成2000万失独父母。这样的家庭中,同时存在养老、精神疾患、返贫等诸多的问题。

他们的遭遇,正如同英国古装剧《唐顿庄园》中,克劳利夫人失去独子马修时所说的痛苦,“当你唯一的孩子离世之时,你就不再是一个母亲了。你其实什么也不是了。这就是我正竭力适应的现实。”

于是,失独父母便有了申请国家补偿的强大理由——个体与家庭曾经为国分忧,国家也到了该为这些家庭分忧解难的时候了。否则,当他们年老体衰,需要孩子照顾时,不仅孤立无援,甚至连养老院都进不去。他们的后半生,将于何处安放?

尽管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但从总体上看,失独家庭作为一个问题群体,大多精神痛苦、空巢孤独、生活无助。“失独”之痛应得到国家人性化的关怀,比如出台“失独”家庭的国家补偿政策,建立专项扶助基金,为“失独”家庭专门建立精神家园,解决失独家庭老人在经济、精神层面的实际困难等。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有义务通过再社会化来帮助他们完成精神重建、自我重建和生活重建。

在这个过程中,民政、计生部门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关怀便能体现国家职能部门的民生责任。比如,最早有所行动的城市是重庆,目前那里的失独家长每人每年能领取3120元的扶助金;而郑州即将把扶助金的金额从1200元提高到3240元。另据报道,北京每年将为每位失独者出资2800元,购买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综合性保险。但在这些经济层面的补偿措施之外,失独养老院的建设又是另外被广为呼吁的关爱之点。

目前,北京市、浙江宁波市、广东惠州等地方,失独老人养老院已经开张运行,但问题依旧有不少,比如失独者入住养老院的第一道门槛是担保人。像北京,目前老人入住养老机构需要监护人签订担保协议,以明确医疗费用的承担、老人就医的责任等问题。无人进行担保,曾使失独者们被拒于养老院的门外。此外还有地点设置偏远、运作资金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各方面的难题。而对于失独老人来说,这些环节中只要有一处不能尽善尽美,那便会增加他们晚年的孤独。

失独父母那柔弱的心,需要在细节之处得到温暖。对于他们来说,有的人有经济困难,有的人家境很好。而他们都需要跟人说说话,他们最需要的是支持和交流。所以,要分忧也绝非单纯经济意义上的,更多的是心理层面的孤独与创伤。

所以,即便暂无相关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但行政力量和社会都有责任关爱他们的心理创伤,给予他们生活的温暖与信心。尤其是,在社会化的失独养老中心建设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力量的介入则尤为必要。比如,国家出台帮扶政策,建立针对“失独群体”的专门社会救助制度,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减轻“失独群体”,特别是失独老人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以政府职能部门的名义,加强养老院、家庭护理、心理辅导人员队伍的建设,给民间失独养老中心的建设提供选址等各方面的优惠,确保失独老人身心能够得到亲人般的关怀和照料,让他们都能够与普通老人一样,充分感受着晚辈与这个社会应有的温暖。

失独余悲,空巢一生。那些失独的父母,被人遗忘在尘世的角落。(光明网评论员)

保障失独者“老有所尊”是一种国家责任

获得困难补助相当于得到慈善救助,体现的是一种国家义务,获得权益受损补偿则是获得权利保障,体现的是一种国家责任。如果说前者重在让失独者老有所养、身有所依,那么后者就是重在让失独者老有所尊、心有所系,国家责任在这里不可缺位。

多名失独父母近日向国家卫生计生委陈情,希望得到关于卫计委对他们提出国家补偿申请的答复。失独者代表认为,国家以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名义向失独者发放特别扶助金,去年底提高扶助金标准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但这只是给予困难扶助,而不是补偿公民权益受损。他们要求建立失独者权益保障制度,对失独者给予国家行政补偿。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成为一个日渐庞大的社会群体。近些年来,随着失独家庭问题的逐渐凸显,社会开始注意到失独父母这个特殊的群体,注意到国家在失独家庭权益保障上存在的欠缺。失独父母失去了他们唯一的子女,失去了他们最重要的亲人,已是人世间极大的不幸,如果在后半生陷入老无所依、心无所系的困境,无疑更是最大的不幸。让失独老人免于这种厄运,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课题。

正确认识失独家庭问题,首先应当承认一个基本的道理——今天的失独者当年响应国家号召,自觉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只生育一个子女,他们为国家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资源优化配置作出了贡献。现在他们因失独陷入人生的困境,按照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他们理当享有获得国家保障救济的权利,国家负有为失独父母提供保障救济(主要是物质保障)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家如果在某方面限制公民的自由,就应当为公民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弥补公民因自由受限导致的损失——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了公民生育多胎的自由,客观上使公民面临失独的风险,因此理当为公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对那些为计划生育政策付出了巨大牺牲的失独家庭,国家理当提供更加全面、完备的社会保障,履行完整、到位的国家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里的“必要的帮助”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保障作用难以得到体现和落实。此外,现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规定,49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才能获得特别扶助,但不少失独父母在三四十岁甚至更早就失去了孩子,距离获得特别扶助尚有较长的时间,他们最为揪心痛苦、最感孤立无助之际,却得不到国家的“特别扶助”,不能不说是失独救济制度的一大缺陷。

具体到一些失独者提出国家补偿申请,他们的意见应当引起足够的尊重和重视。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认为,国家政策直接造成公民损失才给予补偿,国家政策与失独者失去子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给予国家补偿没有依据。这个解释在法律和政策上都没有问题,但失独者申请国家补偿,已经超越了单纯希望物质救济的层面,而是要求以国家名义弥补他们为社会、为历史作出的牺牲。在失独者看来,获得困难补助相当于得到慈善救助,体现的是一种国家义务,获得权益受损补偿则是获得权利保障,体现的是一种国家责任。这两者的确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如果说前者重在让失独者老有所养、身有所依,那么后者就是重在让失独者老有所尊、心有所系。国家责任在这里的确不可缺位。

“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自古以来是中国人对大同社会的美好憧憬。失独父母是特定国情条件下产生的特殊“独”者,国家应当以高度的诚意和坚定的决心,以完善的法律政策保障他们的权益、补偿他们的缺失,方能体现国家对“鳏寡孤独废疾者”的保障责任,体现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基本国策对失独家庭的国家责任。(潘洪其)

对失独家庭要有全面保障机制

独生子女政策出台以来,失独家庭便是随之而来的一个社会问题。据悉,我国2002年第一次做失独家庭调查,当时大概有30多万户失独家庭;如今,专家测算有100万户失独家庭,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递增。这意味着,失独家庭已经演变成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政府部门应该有所作为,不能任由问题逐渐扩大、日益严重。

哀莫大于心死,这话用来形容失独家庭,怕是再恰当不过了。他们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只生了一个孩子,却没有获得足够的权利——变成失独者后,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政策并没有补偿的具体规定。本来,三代甚至四世同堂是可以预期的,但因为出了意外,不仅要承受没有后代的痛苦,还要饱受精神上的折磨,更可能遭遇老无所依的绝望。自己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却要独自承担履行义务所带来的风险,这样的规定本身,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必须纠正的。

自然,我国对失独家庭也并非毫无规定与政策,但有的仅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注,而不是对失独父母权利的一种赋予。根据我国2001年12月出台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一个模糊其词的“帮助”,似乎什么都蕴藏在里面,但其实里面没有具体措施。就当前对失独家庭“暂无法律规定国家必须补偿”这一现实状况而言,就是对失独家庭的漠视。

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从来都应该是对等的,既然失独家庭一开始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那履行相应义务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应该由政府部门来承担,这不是一种恩泽,而是权责对等的应有之义。但很显然,卫计委一句“以后是否完善,还需由具体部门进行商议”,显然无法给人太大的信心。失独家庭的风险,是摆在眼下的现实难题,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偿,显然是题中之义,又怎能容后再议呢?

可以说,对失独家庭不仅需要补偿,更需要有全面的保障机制,这是失独家庭理应获得的权利。一则精神层面的慰藉不可缺失。孩子的离去对失独父母而言,是很大的打击,那政府部门理应有专人做必要的安抚工作。二则失独父母进入一定年纪后,必须的生活照料应有政策兜底。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经济补偿不可或缺,至于资金的来源,农工党中央也曾在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这样的建议就很有操作性。

这些常识,相关部门肯定都知道,相关的决策,也可能会跟上,但我们希望步子能迈得快一点、大一点,能让失独家庭现在就看得见希望。(龙敏飞)

可考虑用社会抚养费补偿失独家庭

既然有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惩罚性条款,那相对应的,也要针对承担计生政策风险的失独家庭,制定完善补偿条款,如此才是体现出政策的公平与周密。

两年前,部分失独父母向当时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但一直未等到正式书面答复。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等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回复。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孩子是父母唯一的寄托和希望。一旦孩子早逝,那几乎等于家庭大厦的崩塌,由此带来的痛苦、煎熬、绝望,任何文字都难以描述。统计表明,中国的“失独家庭”至少有100万个,并且这个数字正以每年新增7.6万的速度在增加。失独家庭,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应当说,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失独家庭的保障越来越重视。就在今年初,卫计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扶助金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失独家庭生活水平。

但也要看到,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农村一月一百多元,城镇一月两三百元的扶助金,对于失独家庭而言,仍然标准偏低。失独家庭为计划生育作出巨大牺牲,国家有责任给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接济。实际上,2012年这些失独父母与相关部门座谈后,就得到过承诺,三四个月内研究出一个“制度框架”,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制度框架”仍只停留在扶助金的有限调整上。

提高失独家庭待遇,钱从哪出,是最直接的问题。而失独父母们提出将社会抚养费用于补偿失独家庭,无疑是个好思路。此前,农工党中央也曾在全国两会中提交提案,建议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帮助失独者解决实际困难。

按照公开的数据,中国仅20多个省一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已超过200亿,但这些钱是如何使用的?公众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的不公开不透明,一直深恶痛绝,但如果这笔钱能用于补偿失独家庭,显然符合民心。

计生政策,惩罚违规和保障守法应是硬币的两面。既然有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惩罚性条款,那相对应的,也要针对承担计生政策风险的失独家庭,制定完善补偿条款,如此才是体现出政策的公平与周密。

失独家庭面临着从生活保障、心理救助,到医疗、养老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一特殊群体,如果只是当作一般“困难家庭”对待,将难以给他们充分的照顾,让他们获得更好抵御风险的能力。从“失独”越来越成为公共政策关键词的情形看,可以预料,未来,国家相关部门将会进一步提高失独家庭保障待遇,并一揽子解决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希望这样的步子走得快些、再快些,让失独家庭补偿和全面保障制度早日成为现实。(综合新京报、光明网、北京青年报等报道)


Better the foot slip than the tongue trip. 宁可失足,不可失言。
You cannot have two forenoons in the same day. 同一天里是不可能有两个上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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