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公务员考试省级导航

国家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更详细省市县级导航 公务员考试1000套word版真题打包下载 公务员考试行测电子教材

行测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系列重要讲话 “十四五”规划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 十八大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毛泽东思想 宪法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诉讼法 合同法 婚姻法 继承法 物权法 人文常识 科技常识 常识判断 定义判断 类比推理 历史常识 逻辑判断 片段阅读 数学运算 图形推理 病句判断 选词填空 主旨概括 资料分析 时事政治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社会信用全面覆盖,我们准备好了吗?(2014年05月07日)
2014-05-07 06:32:2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非一日之功。有顶层设计,还看基层落地。各地各部门只有严抓落实,做好政策衔接、上下对称,用实际作为消除“信息孤岛”、完善奖惩机制,才能真正做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令失信的成本远远高于守信的成本,共同塑造诚信的社会氛围。

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相关工作将分解为三阶段完成。其中,2014年6月底前,将推动部署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建立以公民身份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代码制度的方案。(《经济参考报》5月5日)

用刚性制度托举诚信中国

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建立黑名单制度……今年以来,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动态进展,总是牵动公众的视线。日前有媒体报道,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这一最新消息表明,信用建设的顶层设计已呼之欲出。

“信用”并非新鲜话题。然而,老生常谈、屡受关注,恰恰反映出问题另一面:诚信缺失是亟待破解的社会难题。物质上的日渐丰盈,并不能遮蔽精神上的贫瘠。一些人“两手满当当、心中空荡荡”,在市场大潮中唯利是图、不讲信用,一再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逐渐迷失了自我,也带来种种社会问题。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诚如专家所言,信用也是最大的社会资本。诚信缺失,已成为经济社会运行的梗阻和看不见的软肋。现实中,有的人无视商业信誉,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发布虚假信息;有的企业违背经济活动规则,言而无信、视合同为儿戏;更有甚者,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偷工减料、谋财害命。毒奶粉、毒豆芽、过期月饼,制假售假、商业欺诈、骗保骗贷……种种失信现象与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也变相提高了社会交易成本,危害不可小觑。

马年春晚小品《扶不扶》讽喻了扶起跌倒老人反被讹诈的怪现状,也从一个侧面映照出:当社会遭遇诚信危机,普通人连伸出援手都要直面内心的焦虑。正因此,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就是为全社会提供基础设施,为你我他涵养道德环境。试想,如果社会信用体系业已健全,广州两个人仅靠租两间办公室、申领十几台刷卡机,怎么可能轻易实现一年信用卡套现超2.6亿元?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得以更早建立,老百姓又怎会把“执行难”调侃为“法律白条”?

从这个角度来看,进行整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可谓适逢其时。根据规划,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展开,通过多措并举、稳步推进,确立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也让纷繁复杂、涉及面广的信用建设有规可循。近期,民政部尝试建立查核机制,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浙江省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纳入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类似的探索实践,验证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溢出效应。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非一日之功。有顶层设计,还看基层落地。各地各部门只有严抓落实,做好政策衔接、上下对称,用实际作为消除“信息孤岛”、完善奖惩机制,才能真正做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令失信的成本远远高于守信的成本,共同塑造诚信的社会氛围。

人无信不立,国无德不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意正在于此。诚信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概念,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准则。以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载体,从小处实处做起,积极倡导和培育以诚信为基础的核心价值观,加强以诚信为基础的公民道德建设,无论对市场经济发展还是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哲人说,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不断增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刚性力量,崇扬诚信的价值观念,对失信行为出重拳、下猛药,让黑心商、老赖们、假摔者等一朝违规、处处受限,我们必将迎来诚信的价值回归,一个更加文明和谐的诚信中国将渐行渐近。(李浩燃)

社会信用全面覆盖 你准备好了吗?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社交圈不断膨胀,我们已经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迈向了陌生人的社会。人们交往范围逐渐从局限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圈,走向了也许这辈子只能交往一次的陌生人集合。随之而来的是熟人社会中赖以维系运行机理的诚信、道德评价体系不断解构,这也使得“无信则不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了一句空话。

社会诚信的缺失一方面激增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这从各地法院每年暴增的案件数量可见一斑,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人们的交易成本,使得市场主体在作出决策之前,需要花大成本对对方资质、能力、信用度进行审查。

尤其是在政府不断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背景下,社会要确保良性运行,市场要激发有序竞争,人们要实现舒适、安定的生活,就更加呼呼国家层面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通过整合现有征信平台,开发新信息系统,实现各主体信用的国家权威认证,让无信者真正立不起来,也让善良的人们远离时刻担忧被骗的惶惶不安。

需要指出的是,将一些人列入不诚信的“黑名单”,这在本质上是对其权利的剥夺、限制,因此必须设立严格的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抗辩权、申诉权、救济权、改正权。然而,我们需要面对现实,就现有征信系统而言,我们做得并不完美。

以金融信用系统为例,征信服务中心在受理并公布不良记录信息时,只对商业银行的申请做形式审查,这导致偶有出现误伤。有些人被不法分子盗用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本来是银行自己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却最终将无辜者列入黑名单,这样的事件是发生过的。

笔者工作过程中也接触过此类案例,客户在境外发现信用卡丢失,通过电话向银行作出挂失止付,挂失后仍然被盗刷,因存在纠纷,客户并未还清该款,银行却单方面将客户申请加入黑名单,直到客户前往其他银行办理信用卡才得知。这显然并不公平,银行在客观上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不厚道。

可见,打造信用信息平台,也须强化权利救济。一方面,当事人有权知悉自己因何遭受不利的惩罚,并对可能出现的错误提出异议和申辩。另一方面,不诚信信息不应伴随其一生,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诚信者有权消除因不信用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损失,并经过一定时间内的良好表现,申请不良记录涤清。如此信用信息平台才能真正发挥好作用,成为保护公民的利器,而非侵犯公民的戾器。(舒锐)

信用体系建设重在“谁来制定规则”

在我们的时代,完善的信用体系和有效的信用机制,是确保整个社会实现良性运转最为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受到应有惩罚,让守信者获得应有的褒奖,公民的信用意识才能真正建立。无论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还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抑或提升公民道德素养,信用体系建设都是亟待补齐的短板。

根据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我们将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建立个人和社会组织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换言之,信用将会成为让人一生受用的无形资产,失信则会成为使之寸步难行的沉重负债。

信用意识的建立,信用社会的出现,受益的将会是我们所有人。而要实现这样的愿景,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则制定,无疑非常关键。公平的规则,透明的规则,具体详细的规则,没有腐败漏洞的规则,不受权力干预的规则……可以说,信用体系建设,关键就在规则。

比如有人担心:掌握规则的人会不会随意更改规则?这样的担心并不多余。一旦信用代码影响公众生活和企业发展的方方面面,信用记录就会成为巨大的资源,而掌握信用记录的机构,将会有空前的寻租空间。会不会有权力干预?会不会有权钱交易?信用记录是否只对老实人有效?谁来约束信用平台管理机构?事实上,如果信用规则足够完善透明,完全可像征信体系发达的国家一样,交由市场主体来负责,而不需要政府性信用平台管理机构。

还有人质疑: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最后真正落实的会否只有商务诚信与社会诚信?确实,对民的信用体系建设比较简单,可是政务诚信,该用什么样的规则并且由谁来考量呢?地方发债与政府信用评级紧密相关,政务诚信更直接影响公民幸福感,但普通公众如果没有评价权利,政务诚信会不会“自己评自己”?司法公信同样如此,现实中的司法系统,并无诚信高低之分,只有级别不同,在信用方面,是否还有级别之说?

以银行征信系统为主的当下信用评价机制,之所以备受诟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公民的信用记录单方面掌握在银行等营利机构手中,制定规则与更改规则,全由对方说了算,而其自身的失信行为,却没有任何信用惩戒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新的信用体系建设,仍旧是银行、工商、社保、交警等部门说了算,他们自身的失信行为则无人监管,那么这样的信用体系建设,就将仍然是“跛脚”的。

这个意义上,“谁来制定规则”将会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一是要尽量上升信用规则制定者的层级,最好是由全国人大来立法形成;二是必须给予公众充分的参与和表达自由,不能是公众全程不在场的“被信用”。(盛翔)(综合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



Tags: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下一篇公务员考试申论:让青春力量创造..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791315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