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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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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个人信息安全
2012-04-02 12:40:2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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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申论热点时评,广大考生应多积累,方能在考场上下笔有神。
  【背景链接】

 

  20111121深圳警方抓获了一名贩卖婴儿信息的女子,其贩卖的信息当中记载了深圳15万名新生婴儿的详细资料,警方在这名女子家中还搜查出深圳楼盘业主、车主名单等数十万份个人信息。

 

  个人资料成为在网上贩卖的商品,莫名其妙接到推销人员的电话……个人信息频频受到侵犯的现象近年来已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大反感,甚至有人因此受到诈骗、敲诈勒索等侵害。但人们对非法获取和提供自己资料的不法分子却无可奈何。

 

  【热点时评】

 

  当前,个人信息泄露确有蔓延之势,面对此种乱象,如何在制度层面加以防范和打击已经迫在眉睫。

 

  信息被如此售卖的恶果就是,我们每日里遭遇无穷无尽的垃圾信息轰炸。不仅是每天要看数十条的垃圾短信,还要接太多无聊的推销电话。给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干扰,使我们日子变得不那么宁静。更有甚者,一些人遭遇恐吓、诈骗等,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这种违法售卖。

 

  最近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无论是否有违法所得,均应并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或许能从法律层面形成对作奸者的威胁,不过要变成现实生活中起作用的法条,路还很长。

 

  从公民信息的泄露情况看,掌握公民信息的,往往是那些相关单位、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因为单凭个人没有如此强大的信息收集能力,只有这些单位趁着工作上留存公民信息的需要而使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的可能。因此,针对这些大批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人,简单的处罚恐怕难以约束。

 

  尽管这些单位留存的公民信息泄露,更多的是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但毕竟与单位的信誉联系在一起。公民留存信息也是基于对单位而不是具体工作人员的信任。在这个意义上,单位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才能促其管束好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趁职务之便而谋利。

 

  单位泄露公民信息是什么性质?具体的界定有待法律研究者深究,但至少关系单位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单位对服务对象权利的侵犯等等。因此,针对这些要素,公开通报那些喜欢泄露个人信息的单位,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或能使单位意识到自己在保护公民信息隐私上的责任。

 

  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采集时代。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有效管理,往往是通过各种信息采集来保证的。参加招聘、买房、到医院看病,你都要填信息,可以说劳动关系的确立、消费行为的发生,乃至人口管理、资源分配、福利供给等等,信息采集十分细密,这既是现代化的一种标志,也是人被纳入各种社会关系网络的深刻证明。

 

  与此对应的问题是,信息采集的边界不明,缺少规范,信息被无端泄露,对应的法律追究机制不明确。那些掌握着庞大数量人群个人信息的部门和企业,不论有意无意,个人信息一旦成为公共信息,这些人变成了透明人,再真诚的道歉、再详细的说明都无法弥补信息被泄露的巨大代价。

 

  公民个体的权利意识在凸显,但在国家意志与政策体系中,仍未被置于恰切位置。从现实看,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停留于各行各业内部的规范上,章法不一,标准模糊,许多年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曾委托专门机构形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但至今此项立法仍被束之高阁。徒法不足以自行,但基本法律规范常年缺失,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使乱象得以滋长,最明显的证明是,无数信息泄露事件中,大量信托责任丧失的案例中,有几个是被依法追责严肃处理的?

 

  个人信息对应的是隐私权,隐私权就是人权,对隐私权的保护应该要放在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层面来理解,应将个人信息的安全放在与公民财产权、名誉权同等重要的位置。个人信息不是公共信息,公共信息要随手可及,方便人民快捷广泛地获取,但获取个人信息必须慎之又慎,不能每个人都可随随便便得到。无论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单位和机构,不能只视公民提供信息为义务,忽视个人在信息安全享有的神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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