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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方身上,所以,它是法定的基本的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因此称为“倒置”。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
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法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的事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就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